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至今已有64年,与当前的国家政策和现行法律有诸多不相协调的地方。
一、《户口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是适应特殊时期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之需要,与国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不协调。
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在常住地以外暂住三日以上,需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而《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可以申请居住证。
三、《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迁移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销迁移证件。而《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有权在设立居住权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四、《户口登记条例》规定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为此建议:
一、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我国人口政策着眼,制定新时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
二、应当统一将城镇户籍管理、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涉外通婚人员户口登记、外国人永久居留等进行科学、合理、系统的立法设计。
三、户籍登记制度涉及面广,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坚守立法公开,保障社会各界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此次立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