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 李晓蕾
“取缔”是行政执法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取缔的条款繁多,内容涵盖治安、市场监督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在目前,我国对取缔的属性、实施方式却并无统一规定,导致行政立法规定与执法方式均十分混乱,面临诸多困境:
1. 由于“取缔”的实施方式不明确,导致难以实施。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一般仅在处罚条款中规定予以取缔,而未规定取缔的具体手段和措施,导致执法部门不知该如何实施,唯恐造成执法行为违法,不敢执法,导致取缔只沦为一纸行政命令。
2.由于“取缔”的实施方式不明确,导致部分执法部门乱作为。有的执法部门以取缔的汉语解释“明令取消或禁止”为依据,认为取缔属于各种行政措施的概括性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穷尽各种行政手段,以达到取消或剥夺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资格和能力的行政目的。
3.由于“取缔”的实施方式不明确,导致行政立法违法。由于法律、行政法规不明确规定取缔的具体实施方式,有关执法部门、地方政府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取缔规定,不得不通过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取缔的具体实施方式。
为此建议:
国家立法机关针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立法解释,明确“取缔”的法律属性和实施方式,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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