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险行业正在进行深化改革,保险逐渐回归保险保障的本源,但一些汽车运输公司却打着“车辆统筹保险”的名义开展带有欺诈性质的车辆保险,增加了金融保险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1.没有向监管机关缴纳准备金。车辆统筹保险公司收缴的保费没有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向监管机关缴纳准备金,当参加统筹的保险客户发生交通事故,将很难得到相应的赔偿,即使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争议,法院也只能按合同法判决,极大的损失保险客户权益。
2.没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开办统筹业务的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保险经济及代理,开展的车辆统筹业务虽具有一定的保险功能,但是统筹是互助性,不属于保险范畴。
为此建议:
1.由交通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治理车辆统筹保险类型的公司,归源到保险公司,并明确保险业务的特性及专营属性,对已经开展此业务的统筹公司,要逐步退出市场。
2.严格控制保险经营范围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进一步严格保险相关经营范围的审批,加强对保险咨询、保险服务、保险代办、保险中介服务等保险业务的经营审批,不予核准个体经营范围涉足到保险领域,降低保险欺诈、非法集资、诈骗等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