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已经于2017年底普遍设立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并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这有助于帮助各级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但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个别地方政府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方面仍存在着不足。如大理市违规征用了重庆、黄石和宁波等市防疫物资,这种做法显而易见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属于行政决策失误。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意识淡薄,没有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中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给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建议如下:
1、将本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各个工作组。允许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列席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参与疫情防控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决策前合法性审查。允许其参与疫情防控中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的修改、审核。对其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和建议做出书面答复,不予采纳的需说明理由。
2、建立惩戒机制。对未听取、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正确意见,造成疫情防控工作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员的作用。各地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通过视频讲座等形式,向所在地党政部门负责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普法宣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