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更好的适应脱贫攻坚工作的新形势,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各省也根据文件的精神,制定了本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根据规定,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只限于宣传、建档立卡等方面,不得用于交通工具等项目。各省在制定管理办法时,也以中央的规定作为依据,这导致对下发到基层的扶贫项目管理费限制过严。扶贫干部中很大比例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享受车补,即使是享受车补的扶贫干部,每月几百元的车补与高昂的下乡交通费用相比,也显得捉襟见肘。这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基层扶贫工作的开展。为此建议:
适当放宽扶贫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权限,允许为扶贫干部发放或报销交通费用。制定扶贫交通补助执行具体标准,为一线基层扶贫干部职工免除后顾之忧,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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