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精准脱贫攻坚,全省脱贫任务按计划稳步推进。在精准脱贫各项工作中,脱贫标准是关键。这就好比枪上的准星,没有它是不可能瞄准目标的,也就谈不上精准打击。如何理解和把握脱贫标准,关系到对脱贫质量的评价。围绕这一课题,我们开展了调查研究。在调研中发现,在对脱贫标准的把握以及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对脱贫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当前,部分地区和部分干部对“贫困标准和脱贫标准是同一标准”这一基本问题还不明确;对“贫困人口生活与脱贫标准的距离是脱贫攻坚工作重点”这一基本方向还存在不清晰的认识。
二是对脱贫标准的计算不熟练。脱贫标准的计算相当复杂。以脱贫标准对照准困难群众生活,是精准脱贫的重点工作之一。这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非认真学习、反复训练不能掌握。例如,要计算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就涉及到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支出四大项及若干分项。要准确理解、正确计算并逐项核实,难度不小。同样复杂的情况还有房屋安全性、医疗支出、教育支出的计算、认定与核实。这些,都需要一线的工作人员要有扎实的基本功。但是,不是所有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都能够做到这一点。
三是人情社会的复杂性会扭曲脱贫标准。扶贫干部面临的是一个熟人社会,与贫困人口的关系及其自身的态度和立场,往往会影响脱贫标准的执行。在脱贫过程中,常见的是那些与干部关系更近一层的人,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便利;群众公认的乡里刺头因为村干部不愿意惹麻烦,钻了政策空子;也有些善于逢迎会来事的人,混上了这趟车。
四是部分贫困群众不愿脱贫退出。除了有“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外,他们更看重的是定为“贫困人口”的含金量,多种帮扶和救助措施、各项政策照顾、各种来自社会和行业的救济等,使他们的生活水平超出不受帮扶群众一大截。如果不能很好地统筹扶贫资源,协调扶贫行动,那些临时起意的救助,会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一、深刻理解脱贫标准。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2月在成都座谈会上强调脱贫攻坚要坚持的目标标准,是理解脱贫标准主要依据。脱贫工作要严格遵循脱贫标准,并且要拿着个标准照量脱贫攻坚战中的实际,分别不同情况,加以适用。生活水平没有达到脱贫标准的,要纳入贫困人口帮扶;即便不帮扶生活水平也在脱贫标准之上的,要退出贫困人口;生活水平距离脱贫标准有一定差距的,根据差距情况予以补足。总之,无论输血式救助,还是造血式帮扶,都不能偏离标准。对于有意愿、有现实或潜在能力通过自我发展脱贫致富的贫困人口,可组织培训、推荐适当项目,以市场化手段给予相应扶持。
二、重视对脱贫标准的解释。要加强对脱贫攻坚有关事项的宣传,其中脱贫标准是宣传和解释的重点。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提升全社会对脱贫政策的知悉度以及参与帮扶的热度。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等扶贫前线人员,要精准理解和把握脱贫标准,做到目标清晰,标准精确,发力精准,减少帮扶走偏和过度帮扶等问题的出现。要面向群众开展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困难群众对脱贫政策和标准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减少依赖思想,增强自身发展动力。
三、严格执行脱贫标准。脱贫标准是刚性指标,不容折扣。一方面,从事脱贫工作的同志要弄通弄懂脱贫标准中的各项指标,准确把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对一些比较模糊或难以把握的情况,要集体研究讨论,如有必要应向上级部门报告请示。在计算脱贫标准过程中,对那些具有共性的情况和问题,处理标准要统一。在扶贫干部培训过程中,要请有经验的同志对脱贫标准作重点讲解,尤其是做好算收支账方面的指导。另一方面,要让扶贫干部明白,对贫困群众要有感情,扶贫工作要有热情,一个标准,一视同仁,坚决反对狭隘的圈子主义,借手中权力为圈子中人谋私利。要勇于担当,有所作为,但决不能随意任性,尤其在脱贫标准的执行中,更要避免触碰纪律和法律的高压线。要筑牢扶贫干部的思想防线,加强警示宣传教育,让廉洁之风相伴在脱贫攻坚的路上。
四、以脱贫标准为准绳,完善脱贫退出考核、监督、问责机制,以确保脱贫标准得到良好执行,脱贫效果真正达到标准。考核过程坚持阳光操作,公开考核信息,鼓励群众反映情况;脱贫退出监督既要重视纪检监察等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更要重视来自脱贫干部和贫困人口身边的监督;脱贫退出问责中,要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情况,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严肃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的“数字脱贫”、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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