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蕾 鲍莉
黄山市制定了《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明确规定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黄山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救援,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无论被困者是否私入禁地,对被困者实施救援都是没有疑问的,问题的焦点在于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被救援者是否有能力支付相应的费用也是关键所在。一旦发生意外,启动了救援程序,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往往是被救援者个人难以承担的,即使作出相应规定,也会陷入难以执行的尴尬境地。为此建议:
1、尽快完善旅游救援险的相关规定。对救援费用补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带来后期的理赔纠纷。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将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都列入了免责条款,比如攀岩、探险、滑雪、跳伞、潜水等高风险运动是不赔的。这就要求进一步对高危旅游项目做出合理界定,适当减少旅游救援险的免责条款,加大赔偿力度,完善后续服务,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减少纠纷并维护稳定。2、大力推广旅游救援险。基于上述原因,在完善旅游救援险的基础上,要大力推广高危旅游项目救援险。对于单独游客,经营者可以参照航空公司的做法,设置高危旅游项目救援险购买服务,并在游客购票时尽到提醒义务。对于旅游公司,则做出强制规定。如果旅游公司所售项目中涉及高危旅游项目,强制要求其给参团旅游人员购买高危旅游项目救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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