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沈大示范区)是国家综合配套自主创新改革示范区和创新型工业试验区。目前,沈大示范区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所需要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明显改善。但是,沈大示范区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尚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沈大示范区各市、区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法律依据不足,各市、区行政执法存在较大差异。二是缺乏统筹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现有协议权利义务责任无法明晰,权威性较低。三是执法机制不健全,各地区执法单位之间很难相互配合,行政执法合力难以有效形成。四是司法保护机制不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标准不统一。五是服务体系不健全,各市、区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不平衡。
为此建议: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明确沈大示范区各执法主体的职权范围,建立案情通报、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及考核评价制度,协调相关地区部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行政效率,推动依法行政活动有序进行,解决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配合协调问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协作范围涵盖省直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沈阳、大连等地区,协作的形式包括各城市间案件移送、协助调查取证、协作办理重大案件、信息交流等,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适时制定和完善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配套、与沈大示范区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与政策,重视相关法律条文清理工作,建立执法监督和救济机制,破除行政垄断和资源垄断,增强市场创新活力。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能力建设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指标,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应急预警机制,强化技术创新和社会活动中知识产权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功能,维护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建立政府引导、财政维持、多头转化、利益共享的专利运用机制,促进有效专利的维持和转化。
3、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设立联合办案机构,解决单一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不足问题,确保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助力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办案效率。
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建设。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沈阳)巡回法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五巡回审理庭(沈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各区基层法院等资源,组建沈大示范区知识产权巡回法院(庭),综合办理沈大示范区民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案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技术专家库,健全技术、经济专家陪审制度,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知识产权司法文书异地委托送达机制和司法文书异地执行协助机制。建立沈大示范区知识产权仲裁院,选择相关领域的中外专家担任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员,提高沈大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公信力。
5、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建设。沈大示范区内的各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维权援助和奖励等事项;制定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相关政策,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队伍;实行政府购买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支持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产业创新活力;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引导、协调与监督指导,制定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标准和执行规范,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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