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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及教师队伍建设
时间:2018/2/2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邱连波 阅读:1588

 

大力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及教师队伍建设

邱连波

随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取得长足发展。

一是完善保障机制,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免教科书费用、免收寄宿生住宿费、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贫困走读生交通补助政策,建立起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

二是调整农村学校布局,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辽西北地区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列入国家农村初中改造工程规划,加强农村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的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建设,建设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

三是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资源县域内统一调配、交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启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挂职,初步建立教师队伍人员补充和退出机制、考核和激励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行有编进编或待编安置、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贷款代偿、学费返还等政策。

四是提高教师地位待遇,落实边远贫困地区教师选派计划、政策,选派中小学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支教,享受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待遇,优先使用教师周转房,落实申报职务、优先评聘等政策,对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非公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

五是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推行人员岗位分类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建立县级中小学人员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统筹使用教职工编制,支持农村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培训。

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全省农村教育、农村教师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市、县级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建设不够完善,学生宿舍和食堂仍很缺乏,部分农村学校办学条件简陋,教学及辅助用房严重不足。

二是农村教师队伍总量超编和结构性缺编,农村教师专业结构不尽合理,新课程改革急需的学科教师缺口较大,有些农村教师尤其是民办教师转正的老教师,教育理念滞后,教学手段和方法比较单一,知识更新缓慢。

三是有的地区教师未能享受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暖费补贴和免费体检等待遇,有的地区虽然落实了上述待遇但标准较低,一些地区农村教师住房条件普遍较差。

四是一些农村地区校车数量及运力不足,学生只能乘坐超员车辆或无营运资质的车辆。

为此建议:

一要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管理机制。各级政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用于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举债建设,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公共财政按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教育经费,落实以学生生均公用经费为标准的学校日常运转经费保障机制。贯彻“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由县统筹使用义务教育资金,逐步改善本地区学校办学条件。

二要深化中小学人事管理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行乡村教师统一招聘,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乡村教师荣誉制度,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落实并逐步提高教师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积极推进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解决农村教师住房的实际困难,为促进城乡教师交流提高保障水平。

三要科学合理地使用编制,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有效性。在省里核批准的编制总量内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增减相抵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格禁止对教师缺额的学校“有编不补”,使用代课教师,要严把教师入口关,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逐步实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制度。针对提升农村教师素质、能力,精心设计,为农村教师量身定制各类专项培训,开展“送培到县”和“送教下乡”活动,解决工学矛盾,增强培训效果。

四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加快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建设,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办学基本需要,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尽快消除县镇超大班额现象,加强农村教学点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保障教学点基本办学需求,满足寄宿学生需求。

五要强化农村中小学校车规范管理。要落实对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组织引导合格车辆从事兼营校车,增加校车数量和运输能力。要完善校车户籍化管理制度,加强现有学生用车的检查,对无安全保障、未达到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车辆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载学生的校车要加大监督与处罚力度。要教育和引导学生不乘坐无安全保障的车辆。

六要积极争取、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的精神,特别是落实第33条政策,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能给辽宁教育以“比照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执行”的政策待遇,这对于辽宁农村教育特别是辽西北的农村教育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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